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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赵锡军、郭田勇、张宏、程新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外部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 1 —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外部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2 —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六)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外部监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被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华夏银行在内,本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本人在华夏银行累计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外部监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 3 — 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期间,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外部监事职务。 特此声明。 候选人:赵锡军、郭田勇、张宏、程新生 2024 年 11 月 26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