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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瞿纲先生为行长,聘任杨伟先生、刘瑞嘉先生、高波女士、韩建红先生、唐一鸣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杨伟先生为财务负责人,聘任宋继清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春华女士为首席审计官,聘任吴永飞先生为首席信息官,聘任杨宏先生为首席合规官,聘任刘小莉女士为首席风险官的事项,在查阅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并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首席审计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出的,上述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我们同意聘任瞿纲先生为行长,聘任杨伟先生、刘瑞嘉先生、高波女士、韩建红先生、唐一鸣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杨伟先生为财务负责人,聘任宋继清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春华女士为首席审计官,聘任吴永飞先生为首席信息官,聘任杨宏先生为首席合规官,聘任刘小莉女士为首席风险官。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陈胜华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