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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 2024 年 11 月 2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选举独立董事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应当说明该次独立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 1 - 第二章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 第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现场参会股东要求,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当独立董事议案组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时,应当实行等额选举。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议案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有表决权股份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即每位股东就独立董事议案组拥有的累积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该议案组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乘积。 股东就独立董事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在该议案组候选- 2 - 人之间分配,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应当以独立董事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区别于其他议案组,应对独立董事议案组累积计算得票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填写的表决票,如错填、作废、字迹无法辩认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独立董事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就该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股东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股东对独立董事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少于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该股东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本行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在实行等额选举情况下,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选举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非累积)的二分之一时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独立董事应选人数的,应对未当选的候选 - 3 - 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如未当选人数为两名以上时,重新选举独立董事仍按本细则执行,股东选票总数按届时待选独立董事席位数量进行累积。 第十三条 若 当 选 人 数 未 达 到 本 行 章 程 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独立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少于”“超过”均不含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对每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只设投票数项,不设反对或弃权票。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累积投票制投票方式说明见附件。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累积投票制投票方式说明 - 4 - 附件 累积投票制投票方式说明 一、本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议案作为议案组进行编号。股东应当针对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本行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7名,则该股东对于该议案组,拥有7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股东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填写的表决票,如错填、作废、字迹无法辩认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独立董事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就该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股东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股东对独立董事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少于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该股东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五、示例: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应选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7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5.01 例:赵×× 5.02 例:钱×× 5.03 例:孙×× 5.04 例:李×× 5.05 例:周×× 5.06 例:吴×× 5.07 例:郑×× 某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本行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700票的表决权。 该股东可以以700票为限,对议案5.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他(她)既可以把7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选举票数 序号 议案名称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方式… 5.00关于选举独立董 - - - - 事的议案 5.01例:赵×× 100 0 200 5.02例:钱×× 100 700 0 5.03例:孙×× 100 0 100 5.04例:李×× 100 0 100 5.05例:周×× 100 0 100 5.06例:吴×× 100 0 100 5.07例:郑×× 100 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