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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律师变更的 承诺函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29日向贵所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贺云帆、曹美竹、林凤霞,现拟变更为贺云帆、林凤霞。 变更事由:原签字律师曹美竹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 变更后签字律师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贺云帆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主要从事证券、并购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林凤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券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企业改制、股权激励、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再融资工作。 曹美竹律师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曹美竹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曹美竹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曹美竹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23-5-3-1 承诺函 贺云帆律师、林凤霞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贺云帆律师、曹美竹律师、林凤霞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贺云帆律师、林凤霞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贺云帆律师、林凤霞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贺云帆律师、曹美竹律师、林凤霞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贺云帆律师、林凤霞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6-23-5-3-2 承诺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律师变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张学兵 年 月 日 6-2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