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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16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 股 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的持股数量为132,629,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8%。其中,被质押/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31,105,171 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5%。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公司今日接到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函告,获悉其前期已质押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西湖支行”)、质押予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华建”)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 本次冻结股 占公司 是否为限 股东名 占其所持 冻结申请 股东及其一 份数量 总股本 售股及限 起始日 到期日 原因 称 股份比例 人 致行动人 (股) 比例 售类型 2025 2028 浙江省杭 贝因美 财产 是 47,241,228 35.62% 4.37% 否 年3月 年3月 州市中级 集团 保全 11日 10日 人民法院 注:本次被司法冻结的 36,210,971 股前期已质押予信达华建,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12月 29 日、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本次被司法冻结的 11,030,257 股前期已质押予工行西湖支行,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2)。 本次冻结基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宁波维贝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维贝”)申请,就贝因美集团与宁波维贝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冻结了贝因美集团所持本公司的47,241,228股,本次冻结的股份数量占贝因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5.62%。据悉,贝因美集团此前已与宁波维贝签署了《财产抵债协议》,双方共同协商确认以贝因美集团持有的4800万股本公司股票抵偿贝因美集团在〔(2023)浙01执80号〕案件项下债务,相应债权已抵偿。贝因美集团已就本次司法冻结事项向法院提交了异议。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占公司 持股数量 累计被冻结数 累计被标记数 占其所持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总股本 (股) 量(股) 量(股) 股份比例 比例 贝因美集团 132,629,471 12.28% 84,255,171 0 63.53% 7.80% 有限公司 合计 132,629,471 12.28% 84,255,171 0 63.53% 7.80%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除上述案件外,贝因美集团最近一年所涉诉讼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年 12 月 7 日、2024 年 9 月 21 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2、贝因美集团不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前期已质押予工行西湖支行和信达华建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争取早日妥善解决相关纠纷。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 2、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