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列表港股报价延时15分钟
- 9.17-0.65%×
- 4.58+0.44%×
: | 比 价: | 昨 收: | 今 开: | 最 高: | 最 低: |
暂不支持Word文档预览,请下载后查看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4-09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714,000 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314,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40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28,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宁海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汇升”)和越秀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4,686.92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海汇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海汇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4,686.92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海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宁海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17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七星北路 161 号 12 号楼 225 室(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王煜 5、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宁海汇升系公司全资公司宁波龙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宁海汇升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海汇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海汇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4-6-30(未经审计) 2023-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548,500.60 548,591.25 负债总额 -- -- 净资产 548,500.60 548,591.25 财务指标 2024年1-6月(未经审计) 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90.65 -369.42 净利润 -90.65 -369.42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海汇升向越秀租赁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越秀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越保第 202410021723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宁海汇升和越秀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编号为:越租第 202410021723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4,686.92 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宁海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均指依据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如租赁物取回、保管及处置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等)。 6、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向债务人主张主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即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保证期间则自甲方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 3,763,563.89 万元人民币(以 2024 年 10 月 25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3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69.38%和 247.4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1,105,630.62 万元人民币(以 2024 年 10 月 25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3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20.38%和 72.7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