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列表港股报价延时15分钟
- 9.21+1.54%×
- 57.96+3.50%×
- 4.86+3.40%×
- 14.81-0.94%×
- 3.78+2.44%×
: | 比 价: | 昨 收: | 今 开: | 最 高: | 最 低: |
暂不支持Word文档预览,请下载后查看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曾斌,作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本人曾斌,男,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曾任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公司治理中心副主任、法律事务部高级经理,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由于任期已满,本人已离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了 7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认为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会议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列席股东大会并签署了相关会议文件。 3、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了 1 次提名委员会,审议了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本人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起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任职期间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与会议,审议了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议案。 (3)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参加了 3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存在应出席而未出席会议的情形。会议审议了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和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4、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会同全体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续聘审计机构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进行审议。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如下: (1)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形。 (2)不存在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3)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4)不存在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5)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一)、4、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与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审计沟通工作,亲自出席了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2 次年报审计见面沟通会会议,与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年审会计师保持了密切联系,并在会上提示公司需注意年报披露新增要求,包括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独立董事制度和专门委员会细则修订、业绩说明会已纳入信息披露考核范畴等事项,同时本人对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表示肯定,并强调年报披露应继续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会议听取中小股东关注的关于公司业务发展、市值管理、未来战略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真正做到为中小股东发声,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为 22 天。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及时了解公司的战略规划、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并在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前往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和交流共 3 次,与管理层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进行深入探讨,向管理层详细介绍最新国九条相关政策以及国九条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影响和变化,针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本人也与公司进行了充分交流,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同时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随时保持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情况。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不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能够吸收采纳和及时落实。公司证券部及时向独立董事传达相关监管指引,并提醒独立董事进行自主学习;向独立董事通报深圳证监局监管员的联系方式,建立独立董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桥梁;持续关注各类培训信息并传达至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报名协助服务,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参与相关培训;向独立董事发送了子(孙)公司信息,便于独立董事前往考察调研。前述各项举措为独立董事正常履职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七)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配合公司完成了独立董事任职相关的自查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作为法律专业方向的独立董事,本人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优势,协助公司完成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不适用。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不适用。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真实可信,展现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此外,公司按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拟定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外披露。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会,对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对公司提交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不适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不适用。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不适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体系、奖惩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合理、合规、合法。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情况 1、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提交董事会的《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2、员工持股计划 不适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2024 年度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人任期已满,公司也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董事会正常履职当中。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曾斌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