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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8 日下午 14 点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步锦路 6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9,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9%。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9,00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0039%。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 1、2、3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 4 人、独立董事 3 人、监事 2 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每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表决将分别进行,逐项表决。 上述议案 1、2、3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1 选举金言荣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2 选举金刚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1.03 选举金晓燕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1.04 选举唐伟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总表决结果:选举金言荣、金刚强、金晓燕、唐伟将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01 选举徐维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2.02 选举郑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3 选举张新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总表决结果:选举徐维栋、郑磊、张新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3.01 选举徐德良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3.02 选举朱水员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总表决结果:选举徐德良、朱水员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姚轶丹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