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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1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2.3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4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1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及方案; (三)审议《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包括股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资产/股权处置等)、重大权益性融资方案;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方案、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公司 ESG 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 ESG 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3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4.1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4.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4.3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5.1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求、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及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另行处理。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5.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5.3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4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5.5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6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也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5.7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8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9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6.1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2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