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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宇制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内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18: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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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3 证券简称:汇宇制药 公告编号:2025-002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相关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宇制药”)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丁兆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证监处罚字〔2024〕7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相关内容的意向书。现将相关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丁兆,男,198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汇宇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成都市双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丁兆短线交易汇宇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11 月至今,丁兆担任汇宇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丁某系丁兆父亲,严某系丁兆母亲。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丁某、严某分别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汇宇制药”股票 142,212 股,成交金额 2,813,063.78元。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丁某、严某账户合计卖出“汇宇制药”股票 142,211 股,成交金额 2,525,138.99 元。前述交易构成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丁兆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父亲丁某、母亲严某的上述行为导致丁兆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丁兆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兆予以通报批评的意向书》,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兆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主要涉及丁兆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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