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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4-064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6: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 151 号招商局前海经贸中心一期 A 座 20 层 R1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颖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经全体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刘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79 人,代表股份 498,092,2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54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322,505,5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4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6 人,代表股份 175,586,6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106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27,193,1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 股的 29.89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1,606,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9,900,097 股的 6.79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5,586,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9,900,097 股的 23.10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2,638,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9,900,097 股的 2.97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9,900,097 股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2,638,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9,900,097 股的 2.979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619,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 3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20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064,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662%;反对 3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12%;弃权 20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2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270,899,114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喻永会、李长红(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