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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0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金额:原告主张包括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 花生物”或“公司”)及新疆梅花在内的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10 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梅花”)于2025 年 2 月 13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件,通知新疆梅花就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阜丰”)提起的诉讼案件进行应诉。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梅花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收到山东高院受理的由山东阜丰提起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案件当事人如下: 原告:山东阜丰 被告一:新疆梅花 被告二:梅花生物 被告三:张伟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及理由 1. 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10 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诉讼事由 原告以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年 1 月 9 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研发成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500 万元。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原告认为三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在使用原告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生产、销售黄原胶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自 2012 年起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生产黄原胶获利巨大,故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