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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行将实行合理、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长远利益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监管要求、兼顾持续盈利、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优先股股份持有人,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向优先股股东派息。 优先股股东派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对全体普通股股东,本行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1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本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 的基础上,本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一般准备;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一般准备和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按规定提足法定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按规定提足法定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对其在催缴股款前已缴付任何股份的股款均享有股息,股东 2无权就其预缴股款收取在应缴股款日前宣派的股息。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本行在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接受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投资者对本行利润分配的监督。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半年度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本行半年度利润表所列示的可供分配利润数的百分之四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应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的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的 净利润的30%。特殊情况是指: (1)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限制银行分红;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分红的其他情形。 32、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 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将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外部经营环境、本行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第三款规定处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 4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 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 回报规划,并在必要时对本行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修改。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分红回报规划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及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5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的派息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