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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丹邦: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公告日期:2022-04-29 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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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广深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广深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广深所证审字[2022]第001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情况
一、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公司”或“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丹邦科技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真实性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十一)所述,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针对贵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们设计并执行了函证、询问等程序。2021 年度贵公司记录销售易捷有限公司(香港公司编号:3044081)PI 膜营业收入合计 39,910,438.05 元,收回款项 2,441,259.70 元仅占 6.12%,年末仍欠款 37,469,178.35 元至今超过合同约定 90 日结账期未收回。根据易捷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及其出具的本年 12月 31 日兑付的支票担保,结合访谈了解,无足额信用确保该经济利益能流入贵公司。易捷有限公司虽然接受了我们访谈,但其没有提供下游客户资料供我们核实。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上述交易的货物控制权是否已经转移到客户,以及客户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除易捷有限公司外,贵公司未能提供部分确切的函证地址与联系人,导致部分函证、询问程序无法执行;往来(含收入)函证回函率较低,我们也无法对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实施现场调查、询问。
综上所述,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导致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核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真实性。
因此无法对贵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二)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八)、(九)、(三十九)所述,贵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均从海外供应商采购,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前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入账计量是否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三)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十四)所述,贵公司预付的设备款 1974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2642.86 万元)已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未收到设备,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设备或预付的款项是否能够收回,因此无法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发表意见。
(四)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贵公司前期已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43 亿元并予以核销,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因此无法对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贵公司未能提供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审计相关的完整资料。
2022 年 1 月 4 日,贵公司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税稽检通[2022]B001 号”,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起对贵公司 2020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2022 年 4 月 21 日,贵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21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贵公司立案。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前期财务报表错报,因此无法对丹邦科技公司前期是否存在需要更正错报发表意见。
(五)持续经营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十三所述,因债务逾期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贵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债务金额受司法裁决影响难以确定。
前述事项表明,丹邦科技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丹邦科技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改善措施是否能够执行到位,实施效果是否如预期理想仍存在重大不确性。
二、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对此予以尊重。
三、退市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的第9.3.12条之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5日起停牌。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的第9.3.13条、第9.3.14条之规定,深交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收到终止上市告知书后,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深交所由上市委员会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6.1条、第9.6.2条、第9.6.10条之规定,自深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如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且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1.16条之规定,公司将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四、投资者保护的安排
1、退市交易安排
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5日起停牌,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自深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如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且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将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3、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0.2.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
(7)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8)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1)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12)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14)深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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