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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公告编号:2024-08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广收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5,023,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32.429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9,51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2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5,512,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6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5,636,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8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5,512,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6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董事王广收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以下议案以非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联方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8,439,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17%; 反对 90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32%; 弃权 80,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1%。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14,651,32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09%; 反对 904,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20%; 弃权 80,8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1%。 关联人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4,049,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28%; 反对 89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9%; 弃权 80,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14,662,72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38%; 反对 892,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92%; 弃权 80,8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2.律师姓名:王卓、高林 3.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