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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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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12-20 18: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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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5,190.6602万元。 135,570.6597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5,190.6602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35,570.659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 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 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破产、清算等状态;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破产、清算等程序;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较大变化;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 较大变化;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或业务重组;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刑事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罚。;
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
份;
……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
犯罪被纪检检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该事件难以保密。
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
该事件难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提供担保
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人提供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如下财务资助行为,在经董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公司提供如下财务资助行为,在经董(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总额1/3时;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
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并披露。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围的除外。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 5 年,或者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日起未逾 2 年;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营业执照起未逾3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期未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
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外捐赠等事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置;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 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薪酬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考核委员会和 ESG 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成,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人。ESG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运作。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关联关系的,不得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议。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解任的建议;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在法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时报》或者《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报刊和 示系统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依法在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依法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法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或者《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报刊和巨 系统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依法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0 日内依法在法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证券时报》或者《证券日报》中的一家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报刊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百七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以上通过。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其他人员组成。逾期不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间行使下列职权: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日内在法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证券时报》或者《证券日报》中的一家 息公示系统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债权报刊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申报其债权。
……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无实质性修改,无实质性修改内容包括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修改及修改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上述修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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