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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 1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环境、社会及治理管理委员会(“ESG 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 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ESG 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可设立 ESG 工作组配合 ESG 管理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目标、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ESG 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ESG 管理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ESG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 ESG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 ESG 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临时会议由 ESG 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ESG 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