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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12-20 18: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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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 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四条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不得担任董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解除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四条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第二十四条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 ……
(四)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 (四)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
(五)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五)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三)、(五)项主体所提的提 上述第(二)、(三)、(五)项主体所提的提
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履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监事,必要 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监事,必要时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时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3日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3日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的,经全体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董事同意可以缩短前述通知时限。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
议上作出说明。
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时,
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本规则第三十
条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
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内容无实质性修改,无实质性修改内容包括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修改及修改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上述修改最终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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