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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5-04-03 19: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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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邮编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披露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2名,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57701817股,占公司有权出席该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的43.5544%。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提请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提请审议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报酬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朱健;
    4.02李俊杰;
    4.03聂小刚;
    4.04周杰;
    4.05管蔚;
    4.06钟茂军;
    4.07陈航标;
    4.08吕春芳;4.09哈尔曼;
    4.10孙明辉;
    4.11陈一江;
    5.《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李仁杰;
    5.02王国刚;
    5.03浦永灏;
    5.04毛付根;
    5.05陈方若;
    5.06江宪。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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